起诉人胡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胡某某向本院起诉称:1、撤销2002年怀化市人民政府违法拆迁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2、恢复原状,在原地恢复其房屋;3、判令怀化市人民政府赔偿违法拆迁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2002年,胡某某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其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胡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尹卫红
审判员肖尊启
代理审判员谌香菊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