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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

被告陈某,男。

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雄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大女儿陈某某,X年X月X日生小女儿陈某某。两小孩出生后原、被告便为了生计外出打工,但被告爱好赌博,把家里的积蓄都输光,原告劝说也屡教不改,原告无法忍受便于2010年10月8日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组织调解,原告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夫妻双方予以和好。但被告并未履行自己的承诺,照常赌博,原告因对被告的行为不满而与被告分居生活,被告因此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实感生命安全没有保障,为解除痛苦便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婚生两小孩原、被告各扶养一个,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某承担。被告答辩称,同意离婚,但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一万元要共同享有。

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女儿,大女儿陈某某、小女儿陈某某。由于被告爱好赌博,经多次劝说无果,原告于2010年10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庭前调解双方予以和好,之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并坚持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某随原告何某抚养生活,婚生女孩陈某某随被告陈某抚养生活;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

三、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一万元由原告何某享有,由原告何某补偿被告陈某5000元(已兑现);

四、其它无异议;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何某自愿承担;

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雄飞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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