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38岁。
被告李x,男,32岁。
原告刘xx诉某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2010年9月5日起诉某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到庭参加诉某,被告李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某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被告于2008年8月向他借款1万元,经多次催要一直不还,他起诉某求被告偿还欠款1万元及利息。
被告未某。
原告为支持其诉某向法庭出示下列证据:1、被告李x所写欠条一张。2、证人蔡光义证明材料。
根据原、被告诉某意见及庭审举证、质证,确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8月3日,被告李x向原告刘xx借款1万元,并写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某。
本院认为,被告李x欠原告刘xx1万元,应予偿还。但对于利息双方并未某定,原告主张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xx欠款1万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俊杰
审判员李海
审判员王仁地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徐鹤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