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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a诉被告上海市A工程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a,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陈b,男,系原告父亲。

被告上海市A工程学校,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倪a,校长。

委托代理人方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a诉被告上海市A工程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乔财权

书记员林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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