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邰某诉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邰某,男,38岁。

被告张某某,男,成年人。

原告邰某诉被告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邰某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邰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于2009年12月28日向被告张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南方公司商丘项目部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于2010年元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邰某诉称,我于2008年6月开始,为被告的工地搞内粉,经结算被告共欠我x元未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所欠项款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庭不再总结争议焦点。

原告邰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一、2008年6月26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一份;二、双方对帐后2008年12月31日被告张某某书写的下欠x元内粉款的欠条一张。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为被告的工程进行内粉,包工不包料,完工结算后被告仍下欠x元工程款未付。

被告张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二份证据其形式合法,客观真实,能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6月26日,原告邰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了一份内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包工不包料。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双方结算下欠x元工程款没有支付,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至今没有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量,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没有约定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为交付之日,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邰某内粉施工工程款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德厂

审判员杨梅

审判员李正乾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华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