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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区)XX镇X村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罗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李XX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对子女不尽自己的抚养义务,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打架。后来原告在贵州上班,被告在深夜醉酒后无故打电话辱骂原告。由于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罗X由被告告抚养等。

被告罗XX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好,是因为经济、照顾小孩以及原告在贵州上班导致两地分居等问题产生纠纷。现在小孩还小且成绩较好,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1996年8月19日自愿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罗X。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能够共同劳动、共同孝敬父母、抚育子女,偶尔为家庭经济等琐事发生纠纷。2010年10月,原告到贵州工作,经常回家探望被告及子女。2011年6月,原告认为被告不忠实夫妻感情,被告亦对原告产生不信任感,双方产生矛盾。之后,原告未再回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书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双方在婚后能相互关心、共同劳动、孝敬父母、抚养子女,虽然偶为家庭经济等问题产生纠纷,但是夫妻感情总体较好。原告在外地工作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减少,缺乏感情交流和相互沟通,因各种误会而逐渐不信任对方。只要原、被告能正确面对问题,加强沟通,消除误会,是能够消除矛盾,搞好夫妻感情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立法精神,判决如下:

驳回李XX要求与罗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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