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为澧县六合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常德市X区天信家电经营部,被背书人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票面金额为x元,号码为(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董海涛
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