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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与被告(略)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略)民委员会,所在地(略)。

负责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民委员会副主任,住(略)。

原告孙某与被告(略)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全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诉称,2009年北票市X乡人民政府号召农民建蔬菜大棚,根据有关政策,乡X村二级给建蔬菜大棚户补助款。我在2009年建蔬菜大棚X栋,每栋长70米,其中X栋扣上了塑料,X栋没有扣塑料。2009年经市X村三级验收,我建的X栋大棚全部合格,长皋乡政府已经将补偿款发放给我,但被告长皋乡X村委会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我补助款35000元。我要求被告给付我蔬菜大棚补助款35000元。

被告(略)民委员会辩称,原告陈某甲事实属实,我村委会同意给付。

经审理查明,2009年北票市X乡人民政府号召农民建蔬菜大棚,根据有关政策,乡X村二级给建蔬菜大棚户补助款。原告在2009年建蔬菜大棚X栋,每栋长70米,其中X栋扣上了塑料,X栋没有扣塑料。2009年经市X村三级验收,原告建的X栋大棚全部合格,长皋乡政府已经将补偿款发放给原告,但被告长皋乡X村委会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将应给付原告的补助款35000元给付原告。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略)民委员会在2012年3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孙某蔬菜大棚补助款3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意见,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全胜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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