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5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未入所执行),因病于同年5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爱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某平、人民陪审员蔡某青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某滴担任审理记录。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陈某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接数,接受下线吴建红(另案处理)报单70余期,收受投注7万余元,返还10%的手续费给下线。被告人陈某从收受的投注中吞单4万余元,将其余的3万余元报给上线孙伟凤(音同),从中获取12%的手续费。被告人陈某以吞单和获取手续费的形式共计非法获利x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其违法所得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夏某甲、熊某、李某、蔡某、夏某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书证码单,陈某与吴建红的通话详单,同案犯吴建红的供述,追缴违法所得决定书和一般缴款书,户籍资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地下六合彩收受投注70余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村委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爱英
审判员陈某平
人民陪审员蔡某青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陈某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