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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永县经济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江永县经济委员会,住所地江永县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XX,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干部,住原江永县XX宿舍。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何某,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江永县经济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永县经济委员会依据已生效的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永县经济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何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洛

审判员李谋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何某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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