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永县经济委员会,住所地江永县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XX,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干部,住原江永县XX宿舍。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何某,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江永县经济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永县经济委员会依据已生效的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永县经济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何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洛
审判员李谋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何某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