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男。
被告倪某,男。
被告邓某,男。
第三人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倪某、邓某、第三人刘某优先认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某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审判长郭庆林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