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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某与被告倪某、邓某、第三人刘某优先认购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万某,男。

被告倪某,男。

被告邓某,男。

第三人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倪某、邓某、第三人刘某优先认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某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审判长郭庆林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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