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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诉被告钱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务农,现住冷水滩区X镇X村X号,身份证号:x.

被告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务农,现住冷水滩区X镇X村X号,身份证号:x。

原告唐XX诉被告钱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XX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2009年4月8日在本院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X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与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唐X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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