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玉民、何某某,均系河南共同(略)事务所(略)。
盛某某因与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盛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玉民、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盛某某已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赵振营
审判员赵欣
审判员任安生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