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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与被上诉人韩某某、原审第三人李某丙、李某丁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与被上诉人韩某某、原审第三人李某丙、李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韩某某于2010年9月25日因疾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邮寄费120元,共计160元,由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每人承担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李某甲、李某乙承担。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田亮

审判员董翠果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莺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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