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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略),身份证号:(略)X。

委托代理人袁志新,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田,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乙、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审判长郑小兰

审判员向延勇

人民陪审员毛芳圆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乙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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