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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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二初字第15号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彭某:

你方与原告张家界春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某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原告张家界春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决定追加你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举证期限届满日为2011年3月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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