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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思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盐城雪豹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圣思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村委会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圣思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柱,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雪豹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X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董事长。

原告北京圣思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思德公司)与被告盐城雪豹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红艳担任审判长、法官东小明、崔玲玲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思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雪豹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圣思德公司起诉称:2008年9月3日,圣思德公司与雪豹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圣思德公司发往雪豹公司30吨血球蛋白粉,以5吨为一批分批发货,每批货到后7日内付款。圣思德公司于2008年9月8日发往雪豹公司5吨货后,雪豹公司又向圣思德公司发传真要求继续发10吨,圣思德公司于2008年9月13日发往雪豹公司10吨货。2008年9月17日圣思德公司将发票寄往雪豹公司。后因雪豹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圣思德公司终止发货。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圣思德公司已向雪豹公司供货15吨,雪豹公司应向圣思德公司支付货款x元,但圣思德公司多次索要均无果。在索要货款期间,圣思德公司实际支出差旅费等费用1773元。为维护圣思德公司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1.判令雪豹公司向圣思德公司支付货款x元;2.判令雪豹公司向圣思德公司支付因索要货款而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1773元;3.判令雪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圣思德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销售合同;2.运输证明;3.代承运契约书;4.发货单;5.授权委托书;6.2009年2月23日雪豹公司答辩状;7.催款函件;8.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9.申通快递详情单;10.差旅费票据;11.申请书及说明。

被告雪豹公司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圣思德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9,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圣思德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0-11,用以证明其发生的差旅费金额以及发生差旅费的原因,因圣思德公司主张差旅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部分证据不予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雪豹公司原名称某盐城新天地饲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变更为雪豹公司。2008年9月3日,圣思德公司与雪豹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圣思德公司为雪豹公司供应x公斤(千克)XQ05血球蛋白粉,每公斤(千克)为8元,货款总额为x元;结算方式为货到7日内付款;提出异议期限为货到10日内;圣思德公司将以5吨为一批分批发货,每批货到后雪豹公司在7日内检测出结果,符合圣思德公司企业标准后,将款付清。合同签订后。圣思德公司于2008年9月分两次共计向雪豹公司供应了x公斤(千克)XQ05血球蛋白粉,货款共计x元。后雪豹公司未向圣思德公司支付货款,圣思德公司亦未继续向雪豹公司供货。

上述事实,有圣思德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圣思德公司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雪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圣思德公司与雪豹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雪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圣思德公司要求雪豹公司给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圣思德公司要求雪豹公司给付差旅费等费用,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雪豹生物饲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圣思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货款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圣思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盐城雪豹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三十六元、公告费八百元,由原告北京圣思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三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盐城雪豹生物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红艳

代理审判员东小明

代理审判员崔玲玲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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