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X区××巷。
被告罗××,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X区×××路×××号。
被告吴××,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X村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罗××、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