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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展),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勇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华,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257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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