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地为××市X镇×××村。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市X区×××煤矿,住所地××市X村。
负责人蒋××。
被告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地为××市X镇×××村。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地为××市X镇×××乡政府。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地为××市X村委会。
被告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地为××市X区××路××号。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地为××市X区××路××号。
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地为××市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市X区×××煤矿、蒋××、李××、李××××、蒋×、李×、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撤回对被告××市X区×××煤矿、蒋××、李××、李××××、蒋×、李×、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负担。
审判长胡增辉
审判员王枫
审判员唐丽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