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个人信息省略……)。
委托代理人雷鹏飞,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XX,(……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邓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受理原告黄XX与被告邓XX、郑XX、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5月5日被告邓XX以经商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黄XX借款人民币x元,经双方约定,月息按百分之二计息,被告郑XX、邓XX愿以个人房产在嘉禾县X镇X路X号房屋一栋(四层楼Xm2)作抵押,之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邓XX均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推脱,被告至今下欠原告本息x元,为此特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郑XX、邓XX辩称,被告邓XX系我哥哥,现我们无法与被告邓XX联系,对原告的借款本息,我们愿意为被告邓XX垫付原告借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XX、邓XX自愿为被告邓XX垫付原告黄XX借款本金x元,利息6000元,共计x元,此款被告郑XX、邓XX在即日付清给原告黄XX。
二、其余款x元,原告黄XX自愿放弃。
三、原告黄XX放弃对被告邓XX借款本息的偿还请求权。
本案诉讼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诉讼保全费1400元,共计2990元,由原告黄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孔辉
审判员李勇军
审判员雷晓峰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