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嘉禾县某银行。
法定代理人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嘉禾县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圣负担。
审判员雷健君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