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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嘉禾县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嘉禾县某银行。

法定代理人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嘉禾县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圣负担。

审判员雷健君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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