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丁训刚,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贾汪区人民法院(2009)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7日前支付曹某某各项费用共计x元,双方关于劳动争议的所有纠纷一次性解决,曹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逾期如未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