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李XX,株洲市XX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某、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领取法律文书等)。
被告王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刘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