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某
被告俞某某
被告葛某
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俞某某、被告葛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本市X街X号(二层楼和三层楼)房屋的原承租人均为俞某某,后原告俞某某与前妻离婚时,确定本市X街X号二层楼由前妻与儿子俞某某居住,本市X街X号三层楼由原告居住。现原告的儿子俞某某与儿媳葛某占据本市X街X号三层顶阁居住使用,导致原告无法实际居住。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迁出本市X街X号三层顶阁。审理中,原、被告表示愿意和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俞某某、被告葛某应于2011年2月28日之前搬离上海市X街X号三层顶阁。
二、被告俞某某、被告葛某应于2010年10月8日一次性支付原告俞某某租金补贴15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丽娟
书记员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