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莆田市X区X街X路
被执行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莆田市X区X街X街
被执行人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莆田市X区X街X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姚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某在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人民币(略)元,以及该款自2008年11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姚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本院已经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姚某的妻子林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共同清偿拖欠申请执行人李某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林某位于莆田市X区X街X路X号A幢X层X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C(略)),执行数额以偿还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俊武
执行员卓晶亮
执行员陈金贤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