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南平市天成建设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莆田市天成建设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X区X路霞林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略)-6。
法定代表人余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莆田市天成建设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x.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天成建设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俊武
执行员陈捷勋
执行员卓晶亮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