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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栗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王,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留义,郑州市管城区南曹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郁志琴,郑州市管城区南曹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6)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将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09年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诉讼中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变更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故应由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原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的债权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599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张红

审判员孙燕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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