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芳刚,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的(2009)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6日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某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09)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瑞英
审判员王绍峰
审判员张小青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耿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