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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姜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芳刚,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的(2009)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6日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某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09)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瑞英

审判员王绍峰

审判员张小青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耿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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