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男,196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威,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乙,男,198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候,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威、被告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诉称,其于2010年2月21日与被告共同投资创建了宁德市X区漳湾永信胶粘带厂,原、被告各占50%股份。该厂以被告名义申请登记,原告为隐名股东。被告于2010年5月25日将该厂整体资产转让。双方为了处理散伙事宜,于2010年7月2日订立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应分给原告转让款x元。而被告未将该款支付给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转让款x元。

被告王某乙辩称,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前一部分没有异议,即双方存在设备转让给他人的事实,但原告未收到设备转让的款项,在被告收到受让人转让款之前不存在需要向原告支付合伙款项的事宜。现被告已向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受让人支付转让设备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1.2010年5月25日原、被告合伙投资的宁德市X区漳湾永信粘胶厂的生产设备等转让给吴广梁、黄成炳,转让价为19.5万元;

2.2010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原告应得转让款9.75万元。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转让款x元。

原告认某,其与被告于2010年7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被告于当天支付原告转让款x元。被告应按协议履行。

被告认某,转让款x元其尚未领到,应待该款领到后支付。

本院认某,原、被告散伙时签订的协议书,对被告应支付原告转让款x元约定明确。关于转让款支付时间,综合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内容,可以推定,被告应于2010年7月2日支付转让款。协议书只有三条内容,第一条是关于原、被告确认某漳湾永信粘胶厂的生产设备等转让给吴广梁、黄成炳;第二条是关于被告应分给原告转让款x元;第三条是关于应收款x元归原告所有,被告将欠条在签协议当日转给原告,款限2010年7月2日前付清。协议书只有第二条有关于付款的约定,第一条和第三条没有关于付款的约定,因此,第三条中关于“款限2010年7月2日前付清”应该指的是第二条中约定的转让款。虽然被告认某双方对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提出异议,但依据不足,其观点不予采纳。

经庭审质证、认某,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某:

原、被告于2010年2月21日共同投资创建了宁德市X区漳湾永信胶粘带厂,原、被告各占50%股份。该厂以被告名义申请登记,原告为隐名股东。被告于2010年5月25日将该厂整体资产转让。双方为了处理散伙事宜,于2010年7月2日订立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应分给原告转让款x元,款定于2010年7月2日支付。

综上所述,本院认某,原、被告于2010年7月2日订立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因散伙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即使被告主张转让款受让方尚未支付,但由于被告对支付给原告的转让款份额约定了明确的支付时间,且原告作为隐名股东与受让方没有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应按承诺的时间支付款项给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卢某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被告王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黄兴重

二0一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谢婷婷

张芳

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