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会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会同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9。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某某,男。
被执行人张某,男。
被执行人龙某,男。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某、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的(2010)会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x.00元,尚有部分标的款未执行到位。现阶段本院通过采取查询银行存款等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龙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会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新婷
审判员甄媛媛
代理审判员张某广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黄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