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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重初字第2号原告杨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30岁。

被告卢某,男,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1年2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1年2月22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申请延期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黄新婷

审判员林玉洁

人民陪审员朱思全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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