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43岁。
被告黄某,男,42岁。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39岁。
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许清、陈亚军组成合议庭,因单位人事变动,本院变更由审判员刘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许清、人民陪审员龙某成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线敏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开庭审理后,原告梁某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在本案宣判前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长刘松
审判员何许清
人民陪审员龙某成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