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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43岁。

被告黄某,男,42岁。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39岁。

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许清、陈亚军组成合议庭,因单位人事变动,本院变更由审判员刘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许清、人民陪审员龙某成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线敏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开庭审理后,原告梁某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在本案宣判前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长刘松

审判员何许清

人民陪审员龙某成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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