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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刑初字第42号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35岁。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日被告人张某对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不服,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2011年3月21日撤回该鉴定申请。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4月20日会同县X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将村集体“老宗头”、“茄子嵊”、“油麻冲”、“牙里木冲”四块山的杉木中育林进行抚育间伐并向会同县林业局书面申请采伐指标x(其中“老宗头”、“茄子嵊”、“油麻冲”各x,“牙里木冲”x),同年5至6月份,被告人张某对这四块山进行伐区作业规划设计。同年6月16日会同县林业局核发了x采伐许可证(系间伐),其中“老宗头”18m3,“茄子嵊”x,“油麻冲”x。同年8月8日核发“牙立木冲”x采伐许可证。被告人张某到会同县林业局领取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没有按规定将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现场拨交,而只是告诉会同县X村委会负责人陈某某:林木采伐许可下来了,可以采伐了。之后,铁炉头村委将“老宗头”、“茄子嵊”、“油麻冲”间伐材砍伐任务承包给本村村民吴某某、吴某某,“牙里木冲”间伐材砍伐任务则承包给吴某某、吴某某二人。在前后五十多天的林木采伐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仅到“老宗头”山场中将要砍伐林木作号记作了一天,也没有到采伐现场进行监督。除“牙里木冲”外,造成“老宗头”、“茄子嵊”、“油麻冲”三块集体山实际采伐林木895.x,超采伐许可证规定的x,多采伐林木233.x,减去伐区规划设计误差66.2m3,共超采伐林木167.x,折立木材积239.x。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林业管理站副站长,主管资源林政工作,在依法管理会同县X村间伐集体山林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将《林木采伐许证》深入伐区X区拨交,在采伐过程中没有到采伐现场进行监督,工作严重失职,导致了林木被滥伐239.x的严重后果,使国家森林资源、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辩称:全站所有的工作都是在站长的安排下进行的,我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采伐林木数据调查不实,不可采纳,我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

2004年6月30日,会同县林业局任命被告人张某为广坪镇林业工作站副站长,分管本站的林政、资源工作。

2006年4月20日会同县X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将村集体“老宗头”、“茄子嵊”、“油麻冲”、“牙里木冲”四块山的杉木中育林进行抚育间伐并向会同县林业局书面申请采伐指标x(其中“老宗头”、“茄子嵊”、“油麻冲”各x,“牙里木冲”x),2006年5至6月份,被告人张某对这四块山进行伐区作业规划设计。2006年6月16日会同县林业局核发了x采伐许可证(系间伐),其中“老宗头”x,“茄子嵊”x,“油麻冲”x,同年8月8日核发“牙立木冲”x采伐许可证。被告人张某到会同县林业局领取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没有按规定将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现场拨交,而只是告诉会同县X村委会负责人陈某某:林木采伐许可下来了,可以采伐了。之后,铁炉头村委将“老宗头”、“茄子嵊”、“油麻冲”间伐材砍伐任务承包给本村村民吴某某、吴某某,“牙里木冲”间伐材砍伐任务则承包给吴某某、吴某某二人。在前后五十多天的林木采伐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仅到“老宗头”山场中将要砍伐林木作号记作了一天,也没有到采伐现场进行监督。除“牙里木冲”外,造成“老宗头”、“茄子嵊”、“油麻冲”三块集体山实际采伐林木895.x,超采伐许可证规定的x,多采伐林木233.x,减去伐区规划设计误差66.2m3,共超采伐林木167.x,折立木材积239.x。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干部履历表、中共会同县林业局委员会文件各1份,证明被告人张某系干部身份,2004年6月30日经中共会同县林业局委员会任命为广坪镇林业工作站副站长。

2、广坪林业工作站员工作职责、资源林政员岗位责任制、会议记录等,证明张某为广坪镇林业工作站副站长,分管本站的林政、资源工作,负责林木采伐的规划设计,伐区拨交、伐中监督等职责。

3、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老宗头”、“茄子嵊”、“油麻冲”三块集体山实际采伐林木895.x,超采伐许可证规定的x,多采伐林木233.x,减去伐区规划设计误差66.2m3,共超采伐林木167.x,折立木材积239.x。

4、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砍伐林木的地点、范围和砍伐情况。

5、证人黄某、张某、何某乙人的证言,证明2006年张某为广坪镇林业工作站副站长,分管本站的林政、资源工作,负责林木采伐的规划设计、伐区拨交、伐中监督等职责。

6、证人宋某丁、宋某丁、陈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2006年5至6月份,张某对广坪镇X区作业规划设计,2006年6月16日会同县林业局核发了x采伐许可证。被告人张某到会同县林业局领取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告诉陈某某:林木采伐许可下来了,可以采伐了。在之后五十多天的林木采伐过程中,张某仅到“老宗头”山场中将要砍伐林木作号记作了一天,也没有到采伐现场进行监督。

7、本院(2009)会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1份,证明会同县X村民委员会、宋某丁、陈某某在“老宗头”、“茄子嵊”、“油麻冲”、“牙里木冲”四块山的杉木中育林进行抚育间伐时,超限额采伐林木计立木蓄积239.x。

8、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我为广坪镇林业工作站副站长,分管本站的林政、资源工作,负责林木采伐的规划设计,伐区拨交、伐中监督等职责。2006年采伐证下来后,我实际没有把采伐证拨交给村上。采伐的第一天,我到山上号树,后面就忙别的事情去了。伐中监督到过几次。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林业管理站副站长,主管资源林政工作,在依法管理会同县X村间伐集体山林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将《林木采伐许证》深入伐区X区拨交,在采伐过程中没有到采伐现场进行监督,工作严重失职,导致了林木被滥伐239.x的严重后果,使国家森林资源、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认为其工作都是在站长的安排下进行的,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及采伐林木数据调查不实,不可采纳,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但本案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会同县X村民委员会、宋某亮、陈某某超限额采伐,以及负有采伐、监督、管理职责的多个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所造成,责任分散,被告人张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平韬

审判员刘永成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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