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0日15日被行政拘留,2009年10日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河南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齐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4月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X街毛巾被单厂附近贴小广告时,遭到夏××、许××的制止并要其到社区,途中因贴小广告的胶水洒到夏××、许××衣服上而发生厮打,李某某为离开现场将夏××推倒在地,致夏××右大腿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法医鉴定结论,辩护人出示的民事赔偿协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厮打而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民事部分已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履行,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0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沈佳丽
审判员肖某新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