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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诉XXXGAONG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男,汊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x,女,菲律宾国籍(护照号:x),地址为x。

原告赵X诉被告x离婚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受理后,因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撤销并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年8月9日起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5月通过网络相识恋爱,2007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生活习惯差异大,双方无法共同生活。2007年11月双方开始分居。双方已无夫妻感情,故诉求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1份。

被告x未具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相识恋爱,2007年8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加上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差异大,婚后难以共同生活。2007年11月双方开始分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1份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至登记结婚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薄弱,草率结婚后又未能在共同生活中培养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长期分居,被告离家出走后音信全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赵X与被告x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金

审判员张志军

代理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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