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廖某某以x元价格,购买泌阳县X乡粮管所院内的杨树采伐110棵。2008年10月25日,被告廖某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人将粮管所院内树木砍伐。经现场勘验,泌阳县林业局对被告人廖某某砍伐的树木鉴定为:蓄积18.004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高道平,高道安,张清宪,武连岭郗跃存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泌阳县林业局作出的被告人滥伐林木鉴定结论:共砍伐杨树110棵,蓄积18.0049立方米。照片卷4张,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的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让人砍伐买下的林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知其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袁长生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