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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康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X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该社营业部副主任。

被告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X区居委会横山塘X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向我社借款25,000元,逾期未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辩称:借款是实,愿意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康某于1997年11月6日向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立据借款25,000元整,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1998年9月5日,借款月利率为10.08‰。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截止至1998年9月21日止的利息,余欠本息未予偿还,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1年5月25日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康某向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合计28,000元,订定于2011年8月20日前支付5,000元,2011年11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13,000元在2012年5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二、如被告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全部义务,则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否则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款约定支付全部利息,被告不持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成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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