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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鞠某某于1988年结婚,后离婚,又于2008年3月13日复婚。后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鞠某某离婚,被告鞠某某同意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X-X-X-X号,建筑面积123.39平方米私有房屋一处,该房屋所有权人为鞠某某。原、被告在鞍山市铁东区公证处对该处房产进行了公证,双方约定“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X-X-X-X号,建筑面积123.39平方米私有房屋一处,周某某与鞠某某各自拥有50%产权份额,任何一方对上述房屋都没有独立处理权”。现要求按照该公证处理此项房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鞠某某离婚。

二、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X-X-X-X号,建筑面积123.39平方米私有房屋一处,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鞠某某各自拥有50%产权份额,任何一方对上述房屋都没有独立处理权。

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原告周某某已交纳300元,另应补交8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冰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马明霞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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