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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某,女,197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义锋,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197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青松,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善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媒人邹某华做媒,将原告介绍给被告,原告当时明确表示不同意这门婚事。原告父母考虑儿子在外面工作,将女儿嫁在附近,将来有个照料,便多次做原告工作,原告考虑父母为难,便答应了下来。2000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9日,生下一男孩,取名胡某安。在怀孕期间,原告在杀猪草时扭伤了腰,由于医治不当,从此落下一身病,被告从不关心和照顾。加之双方脾气性格不投,夫妻之间,两家之间争吵不断。2007年冬,两人在广东打工,过春节时,原告考虑到小孩的情况,两人在一起过年,原告由于特殊原因夫妻不能同房,结果被告恼羞成怒,将原告乳头拧伤,原告先后在隆回长沙东莞等地治疗,花费金钱上万元,被告却不闻不问,夫妻双方分居至今,被告及其家人就两天三天上原告娘家吵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50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双方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双方从来没有吵架。被告根本没有拧伤原告的乳头。原告没有尽抚养小孩的责任和义务,被告真诚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放弃错误的选择。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村村民。2000年,经媒人邹某华做媒,双方订婚。2000年3月25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月9日,生下一男孩,取名胡某安,现跟随被告生活。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来,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12月,原、被告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从此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没有置办有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有嫁妆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书桌一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胡某安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此款已当庭兑现),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自愿将其嫁妆留归小孩所有;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清偿,双方另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善海

二O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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