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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武超,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曾霞,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罗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尹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尹某随被告尹某生活,由原告罗某每月负担尹某300元的生活、教育费至尹某独立生活时止;尹某今后的医疗费原告承担50%(被告凭医院正式发票向原告结算);原告罗某享有对小孩尹某的探视权;

三、原告罗某自愿一次性支付女儿尹某今后7年的生活、教育费x元,此笔生活、教育费被告尹某必须妥善管理。(此款当庭兑现)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罗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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