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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乙诉被告南京永正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蔡某乙,男。

被告南京永正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永正国际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蔡某乙与被告南京永正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6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蔡某乙在“M/x”轮担任船长期间,被告南京永正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蔡某乙工资人民币59,840元,奖金人民币10,500元,原告蔡某乙垫付船用开支款人民币3,825.52元,合计人民币74,165.52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南京永正海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前给付原告蔡某乙人民币35,000元,余款人民币39,165.52元,被告南京永正海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蔡某乙。如被告南京永正海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协议,原告蔡某乙有权就被告南京永正海运有限公司尚未履行部分的钱款向法院申请一并强制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827元,由被告南京永正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0年3月29日前给付原告蔡某乙;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裔文君

书记员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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