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郁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化海。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薛拥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
上诉人郁某、季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1)邳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郁某、季某于2011年8月22日之前一次性给付靳某x元,该款给付后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二、如上诉人郁某、季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靳某,双方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郁某、季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郁某、季某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正式法律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张向阳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