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郁某、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郁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化海。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薛拥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

上诉人郁某、季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1)邳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郁某、季某于2011年8月22日之前一次性给付靳某x元,该款给付后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二、如上诉人郁某、季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靳某,双方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郁某、季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郁某、季某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正式法律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张向阳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