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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略)。

投资人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0年1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4.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已交)。

审判员丁伟

书记员陆求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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