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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成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2005年12月17日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结婚,婚后于2006年12月生育一女取名路某。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语言不合,婚后常因生活琐事打架生气,被告常年外出打工,对我及女儿不管不问,被告回来我们就生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平均分割;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路某某经本院向其送达原告的民事诉状副本后,其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7日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路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现已破裂,经庭审质证,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成康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吕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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