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
被执行人朱某。
本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的(2008)卢执字第X号的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本市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还款协议,且已部分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某名下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李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