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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丝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行郑分行)及原审被告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某县X镇。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岩、苗某,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东段X号。

负责人李某甲,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该单位员工。

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丝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行郑分行)及原审被告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丝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红岩、苗某,被上诉人广发行郑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陈启辉

审判员刘红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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