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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作为案外人姜某某与郑州金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贺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国峰,郑州市金水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回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金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再审申请人贺某某作为案外人因再审被申请人姜某某与郑州金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确认贺某某以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已另行起诉姜某某与郑州金博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贺某某的诉讼请求,贺某某上诉至我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崔航微

审判员李某动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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