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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周某抚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周某

案由抚养纠纷

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于2010年3月31日非婚生育之女陈某,现要求确定抚养权。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非婚生女陈某由原告陈某抚养;

二、自2010年11月起被告周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陈某18周某止;

三、被告周某一次性补付陈某从2010年6月至10月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2500元,该款自2010年11月16日起每月给付人民币500元至付清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良

书记员顾姝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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