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周某
案由抚养纠纷
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于2010年3月31日非婚生育之女陈某,现要求确定抚养权。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非婚生女陈某由原告陈某抚养;
二、自2010年11月起被告周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陈某18周某止;
三、被告周某一次性补付陈某从2010年6月至10月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2500元,该款自2010年11月16日起每月给付人民币500元至付清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良
书记员顾姝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