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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刘某余某李某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

原告刘某

原告余某

被告李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应于2010年11月12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房屋修缮费人民币2935元;

二、原告自行修复受损房屋;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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